图书介绍
海上货物保险【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 杨良宜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12285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651页
- 文件大小:38MB
- 文件页数:675页
- 主题词:海上运输:货物运输-运输保险-研究生-教材
PDF下载
下载说明
海上货物保险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海上货物保险简介1
1. 序言1
2. 开口/预约保单的做法(Open Cover)3
2.1 第一种:选择性的开口保单4
2.2 第二种: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4
2.3 第三种: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6
2.4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的前身:浮动保单6
2.5 开口/预约保单中受保人的定义与范围7
3. 延误宣告10
3.1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Standard/ Obligatory Open Cover)10
3.1.1 善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utmost good faith)10
3.1.2 恶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bad faith)11
3.2 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Facultative/ Obligatory open cover)12
4. 标准开口保单的有关条文14
5. 开口保单内容20
5.1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 Alpina Insurance20
5.2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二:WISE(Underwriting Agency)Ltd. 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 A22
6.保险证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24
6.1 保险证明的有关条文或内容25
6.2 保险证明与开口保单是属于两份不同的保险合约26
6.3 保险证明不是一份保单28
7. 开口/预约保单与保险证明之间的矛盾30
第二章 绝对善意32
1. 序言32
2. 英国法律对一般合约没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34
2.1 原因之一:与合约方各自为己谋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35
2.2 原因之二:善意的说法空泛35
2.3 原因之三:善意难以定下标准/准则与难以证明主观的思维是否善意36
2.4 原因之四:善意与订约自由有矛盾/冲突36
2.5 原因之五:善意与订约方努力进行谈判以达致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相矛盾37
2.6 总结的看法37
3. 保险合约要求善意的原因38
4. 披露39
4.1 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time of disclosure)39
4.1.1 披露责任的持续性疑问40
4.1.2 有关披露责任与绝对善意在保险合约订立前后不同对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40
4.1.3 进一步明确保险合约订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约关系为准的先例:The“Mercandian Continent”41
4.1.4 情况之一:保单更改(variation)的绝对善意42
4.1.5 情况之二:续保(held covered)的绝对善意43
4.1.6 情况之三:向保险人要求赔付44
4.1.7 情况之四:开口/预约保单下受保人的绝对善意44
4.1.8 总结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46
4.2 受保人知情(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47
4.2.1 对事实或情况的披露47
4.2.2 从谁的角度看是实质性重要50
4.3 什么是对一个谨慎保险人有实质性重要(the test for"materiality")51
4.3.1 谁是谨慎保险人51
4.3.2 受影响要到什么程度53
4.3.2.1 三种不同程度的考验53
4.3.2.2 第一种与第三种考验的取舍54
4.3.2.3 第二种与第三种考验取舍的可能性54
4.3.3 实质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险类别有所不同56
4.3.4 对实质性重要的总结56
4.4 保险人选择让合约无效与重新确认合约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57
4.4.1 令保险合约无效的弃权的大原则58
4.4.2 何谓保险人知道他的权利59
4.4.3 何谓合理时间以及保险人保持沉默的后果60
4.4.4 保险人作出无损害保留(reservation)61
4.4.5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一:继续有效的通知62
4.4.6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二:作出赔付或承诺赔付63
4.4.7 弃权与禁止翻供63
5. 海上货物保险需要被披露的情况64
5.1 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65
5.2 估值过高(over-valuation)65
5.3 双重保险(double insurance)67
5.4 承保货物是价值很高的名牌的情况67
5.5 承保货物的历史:二手货或者是旧物品68
5.6 包装68
5.7 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险人拒绝承保与以前的索赔记录69
5.8 代位求偿权70
5.9 道德风险71
5.9.1 货物估值过高中蕴涵的道德风险71
5.9.2 受保人面对欺诈指控蕴涵的道德风险72
6. 不需要被披露的情况74
6.1 会减少承保风险的情况74
6.2 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情况75
6.3 保险人弃权(waive)的信息79
6.4 因为保险合约中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文的存在而变得多余的信息85
6.5 保险合约内减轻或排除受保人披露义务条文的效力86
7. 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责任时保险人的救济88
7.1 绝对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责任是否是合约以外的责任88
7.2 违反披露责任的唯一救济是令保险合约无效89
8. 受保人的误述90
8.1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合约法有关误述的差异90
8.2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1967年《英国误述法》差异的先例91
8.3 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区别93
8.3.1 一般合约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法律地位94
8.3.2 《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相关规定95
8.3.3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一:The "Game Boy"96
8.3.4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二:Glencore v. Alpina97
8.3.5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三:Hamilton & Co. v. Eagle Star97
8.3.6 有关事实与意见之间的不同的先例介绍:Kamidian v. Holt and Others98
9. 保险人针对受保人没有披露或误述的举证责任总结与保险人自己的披露责任99
10. 法律改革101
10.1 欧盟有关保险合约的指令102
10.2 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1957年与1980年报告103
10.3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104
10.4 英国法律目前的改革105
第三章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107
1. 有关可保利益的历史演变107
2. 可保利益的定义与类别110
2.1 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定义110
2.2 什么是合法或公平的关系111
2.3 可保利益变得宽松与不明确之处114
2.4 目前对可保利益范围的权威说法115
3. 海上货物保险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116
3.1 海上航程的终止(loss of marine adventure)116
3.2 利润损失(loss of profit)以及货物增值(increased value)117
3.3 货物的托管人118
3.3.1 货物托管人可以为托管货物投保一切险的独特情况118
3.3.2 托管人投保是责任险或是财产险的区分120
3.3.3 托管人对货物的保险与货方自己投保一切险的关系121
3.4 可取消(defeasible)与可能发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121
3.5 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可保利益124
3.6 对货物的财产险124
3.7 卖方对货物运输中发生腐烂的风险投保125
3.8 卖方对易腐货物会被拒绝进口与其他风险的投保125
4. 受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126
4.1 CIF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126
4.2 CIF买方以受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的问题与补救127
4.3 CFR/FOB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128
4.4 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 or not lost)的解释128
4.5 “lost or not lost”保护FOB/CFR买方在装船前货损货差的先例129
4.6 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 or not lost)的作用130
4.7 1982年与2009年协会货物条文没有“lost or not lost”的规定131
第四章 保险合约的解释134
1. 序言134
2. 承诺性保证条文(promissory warranty)141
2.1 一般合约条文的分类141
2.2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定义141
2.3 两种承诺性保证:明示与默示142
2.3.1 明示承诺性保证142
2.3.1.1 明示承诺性保证的写法与解释142
2.3.1.2 明示承诺性保证对受保人的承诺写得不够明确的先例142
2.3.1.3 违反明示承诺性保证严厉结果的安全写法143
2.3.1.4 没有写明是“保证”但被解释为承诺性保证的先例143
2.3.1.5 承诺性保证条文与描述或局限承保风险范围条文的区别144
2.3.1.6 对明示承诺性保证写法与解释的小结146
2.3.1.7 现在与持续的明示承诺性保证146
2.3.2 默示承诺性保证148
3. 违反承诺性保证条文的后果151
3.1 违反后果的严重性151
3.2 违反承诺性保证与违反绝对善意后果的不同152
3.3 可以合法违反承诺性保证的三种情况153
3.3.1 情况之一:状况的改变(change of circumstances)153
3.3.2 情况之二:遵守承诺性保证因为后来法律的改变而变成违法154
3.3.3 情况之三:对违反承诺性保证的弃权154
3.3.3.1 允许违反承诺性保证的弃权类别154
3.3.3.2 违反前的保险人选择弃权154
3.3.3.3 违反后的保险人禁止反供弃权155
3.4 保险合约的承诺性保证条文与免责条文158
3.4.1 英国法律不反对受保人增加承保风险,只要不改变风险本质158
3.4.2 以承诺性保证、先决条件与免责条文避免受保人增加承保风险159
3.5 承诺性保证条文的发展与展望160
4. 条件条文(condition)103
4.1 第一种:保单生效或承保风险开始的先决条件163
4.2 第二种:赔付或保险人要负责任的先决条件164
4.3 与一般性合约一致的“条件条文”165
4.4 索赔条件(claims conditions)之损失通知166
4.5 索赔条件是先决条件还是一般合约条文167
5. 协会货物条文的条件条文169
5.1 协会货物条文的先决条件169
5.2 协会货物条文中的合约条文170
第五章 适用法与管辖权172
1. 适用法概述172
2. 不同国家法律作为保险合约适用法会带来的后果173
2.1 Ace Insce v. Zurich (2000) 2 Lloyd'S Rep. 423174
2.2 The"Mount I"(2000) 2 Lloyd, S Rep. 684175
2.3 CGU International v. AstraZeneca Ins (2007) 1 Lloyd' S Rep. 142175
3. 保险合约内的明示适用法条文176
3.1 合理肯定的明示适用法条文会受到尊重176
3.2 含糊不清与浮动适用法条文不被承认178
3.3 合并另一个合约通常不包括该合约的适用法条文179
4. 保险合约没有明示适用法条文:风险所在地在非EEA国家181
5. 保险合约没有明示适用法条文:风险所在地在EEA国家184
5.1 海上货物运输是属于大风险,允许选择其他国家法律184
5.2 岸上储存不属于大风险185
6. 管辖权概述185
6.1 明示排外管辖权条文的好处与做法185
6.2 保险合约没有明示管辖权条文:普通法的地位186
6.2.1 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合约中的明示英国法院排外管辖权条文187
6.2.2 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合约中的明示外国法院排外管辖权条文188
6.2.3 自然或适合的管辖地189
6.3 保险合约没有明示管辖权条文:欧盟国家的地位190
6.4 《EC Judgments Regulation》与《Lugano Convention》的关系191
6.5 《EC Judgments Regulation》对明示管辖权条文在形式上的要求191
6.6 关于管辖权的例外情况193
6.6.1 例外情况之一:被远洋船舶运输的货物193
6.6.2 例外情况之二:属于“大风险”情况193
6.7 最先起诉的法院(The court first seized)193
6.8 仲裁194
6.9 接受美国诉讼条文(USA Service of Suit clause)196
7. 重要案例的介绍:Evialis v. S. I. A. T197
第六章 一切险承保风险与局限以及近因原则200
1. 什么是一切险(all risks)?200
1.1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局限201
1.2 一切险的局限:肯定会发生的风险202
1.3 加保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的做法203
2. 一切险的举证责任204
2.1 列明风险的受保人举证责任先例:The “Popi M”204
2.2 一切险货物保险举证先例:British and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aunt205
2.3 以往海上运输没有发生同类损坏作为证明是意外造成的先例:Moten B. V. v Harding206
2.4 保险人以除外风险为由拒赔有举证责任207
3. 无可避免损失之短缺207
3.1 货物短缺案例之一:Dodwell & Co. Limited v. British Dominions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207
3.2 货物短缺案例之二:Maigen & Co. v. National Benefit Assurance Company208
3.3 货物短缺案例之三:Monchy v. Phoenix Insurance Company of Hart-ford & Another208
3.4 货物短缺案例之四: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208
3.5 货物发热案例:Soya G..m. b. H. v. White209
4. 近因(proximate cause)211
4.1 根据发生时间先后来寻找近因的早期判例212
4.2 根据重要性与有效性来寻找近因的后期先例213
4.3 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找出近因与大致分类215
4.3.1 前因造成无可避免损失的案件(inevitable cases)215
4.3.2 前因激发或导致后来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案件("weake-ning" cases)216
4.3.3 前因诱发受保人改变做法并遇到后来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案件("state of affairs" cases)218
4.4 以明示条文排除近因原则的适用218
4.5 同时有多个近因(concurrent causes)221
4.5.1 多个近因都属于承保的列明风险223
4.5.2 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明风险,但其他的既没有说是承保也没有说是排除223
4.5.3 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明风险,另一个是被排除的列明风险224
5. 总结226
第七章 其他非实质损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与航程终止228
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228
1.1 背景介绍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定义228
1.2 共同海损的要素229
1.3 共同海损分摊的法律229
1.3.1 共同海损在卸港宣告与理算229
1.3.2 对中途花费的共同海损费用作出投保230
1.3.3 共同海损理算的适用法230
1.4 共同海损分摊的实际做法231
1.4.1 共同海损契约(General Average Bond)231
1.4.2 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232
1.4.3 共同海损押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233
1.4.4 共同海损的留置权(Lien)235
1.4.5 在中途港放货的情况236
1.4.6 不可分割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与Bigham条文238
1.4.6.1 不可分割协议对货方与船东的好处239
1.4.6.2 Bigham条文241
1.4.7 共同海损的减少242
1.4.7.1 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与质疑船东不试航242
1.4.7.1.1 犯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242
1.4.7.1.2 犯错的一方在合约或法律免责是否有不同后果244
1.4.7.1.3 美国不同的法律地位与 New Jason Clause244
1.4.7.1.4 船舶不适航导致不能成功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先例245
1.4.7.2 船东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费用与 G. A. Absorption Clause的兴起247
1.4.8 共同海损与货物保险之一:对协会货物条文(B)与(C)扩大承保责任249
1.4.9 共同海损与货物保险之二:投保金额比货物需要分摊的价值低的情况249
2. 海上救助(maritime salvage)251
2.1 定义251
2.2 纯救助与合约救助252
2.3 救助与环境保护带来的问题252
2.4 救助报酬是否算作共同海损的一部分253
2.5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试图统一这方面法律作出的努力254
2.6 救助报酬在协会货物条文中的规定255
3. “双方有责碰撞条文”(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255
3.1 管辖权的问题256
3.2 碰撞的过错257
3.3 碰撞责任的分摊258
3.4 美国碰撞法律的不同与对策259
3.4.1 无辜货方规则260
3.4.2 船东的对策260
3.4.3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的有效性与作用261
3.4.4 有关案例介绍:The "Giacinto Motta"262
3.5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与货物保险的关系264
4. 续运费用(Forwarding Charges)265
4.1 航程终止(loss of adventure)265
4.2 航程终止会带来的全损与部分损失267
4.3 受阻条文(Frustration Clause)268
4.4 施救(sue and labor)费用与责任269
4.5 承保风险带来的续运费用才可以得到赔付271
4.6 航程终止与延误的区别271
4.7 赔付续运费用的排除情况273
5. 案件的介绍276
5.1 案情276
5.2 面对的问题276
5.3 解决的办法与涉及的工作277
第八章 除外风险281
1. 第4.1条:受保人货方之蓄意恶行282
2. 第4.2条:正常渗漏、正常的短量或正常磨损285
3. 第4.3条:包装不足或不适带来的损失或损坏286
3.1 包装是否属于被承保的保险标的287
3.2 什么是包装与准备287
3.3 包装或准备的程度288
3.4 什么时间包装或准备以及由谁操作289
3.5 什么是有效的近因:包装不足够与海上风险290
4. 第4.4条:固有缺陷或保险货物的本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92
4.1 什么是固有缺陷292
4.2 货物受潮是否是固有缺陷293
4.3 固有缺陷与坏天气的关系296
5. 第4.5条:延误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98
5.1 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赔299
5.2 延误不影响施救费用300
5.3 保险人赔付延误损失唯一的情况:共同海损300
6. 第4.6条:船东、船舶经理人、承租人或船舶营运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带来的损失或损坏300
6.1 有关风险是否承保的先例:London & Provincial Leather Processors v. Hudson300
6.2 1982年条文作出的明示规定301
6.3 2009年条文作出的改变302
7. 第4.7条:核战争武器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303
8. 第5条:船舶不适航与集装箱不适货除外条文306
8.1 针对船舶不适航的法律地位与有关的条文306
8.2 针对不适航的有关条文308
8.3 无辜受让人不受影响310
8.4 保险人对船舶适航与否的第二种控制311
8.4.1 协会船级条文之船级控制311
8.4.2 协会船级条文之船龄控制313
8.4.3 “续保”(held cover)313
9 第6条:战争除外314
9.1 战争险与水险的分离315
9.2 对承保战争险作出的局限317
9.3 英国政府参与战争险的承保318
9.4 海盗险的承保319
10. 第7条:罢工、暴乱与恐怖行为除外320
第九章 协会战争险/罢工险条文(货物)与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525
1. 协会战争险条文(货物)承保风险323
1.1 第一类战争险323
1.1.1 战争(war)325
1.1.2 内战(civil war)328
1.1.3 革命、造反、叛乱(revolution,rebellion,insurrection)329
1.1.3.1 区分“叛乱”与“民间暴乱”的重要性330
1.1.3.2 如何区分“叛乱”与“民间暴乱”330
1.2 第二类战争险332
1.2.1 被一切险排除的拘禁或羁押风险比战争险承保的范围广而带来货物被拒绝进口的不承保风险332
1.2.2 加保货物被拒绝进口的风险333
1.3 第三类战争险334
2. 协会战争险条文(货物)排除的列明风险335
3. 协会罢工险条文(货物)336
3.1 何谓罢工?336
3.2 “资方停工”(lock-out)338
3.3 什么是工人骚乱(labour disturbances)338
3.4 什么是暴动(riots)338
3.5 什么是民间暴乱(civil commotions)340
3.6 协会货物条文对罢工险的排除与加保341
4.恐怖行动(terrorism)为什么要投保342
4.1 恐怖行动的法律定义以及其与战争风险的区别342
4.2 什么是任何人士的行动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是宗教的目的344
4.3 保险人愿意承保恐怖行动的限度之一:不承保岸上344
4.4 保险人愿意承保恐怖行动的限度之二:核武器/装置、生化武器与电磁袭击的恐怖行动345
5. 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346
第十章 损失的类别:全损、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坏350
1. 损失或损坏350
1.1 不承保经济损失,除非特别约定350
1.2 什么是货物的实质损失352
1.2.1 盗窃(theft)353
1.2.2 海上被侵占(takings at sea)354
1.2.3 欺诈与货物所有权转移(fraudulent loss of cargo)356
1.2.4 货物被抛弃、留置或拍卖(cargo abandoned, liened and sold by court)357
1.2.5 船东、船舶管理人/经营人与承租人破产/倒闭(bankruptcy of carrier)358
1.3 什么是货物的实质损坏359
2. 货物实质损失或损坏的类别360
2.1 真正全损360
2.1.1 保险标的的货物被摧毁360
2.1.2 损坏到一个程度以至于再也不是原来投保时的货物361
2.1.3 受保人不可扭转地被剥夺了所有权362
2.1.4 极度轻微的原则(de minimis principle)是否适用363
2.2 推定全损364
2.2.1 推定全损的类别364
2.2.2 推定全损在货物保险365
2.3 部分损失或损坏365
3. 有关索马里海盗掠走货物是否全损的先例366
3.1 以前海盗捕获的英国法律地位366
3.2 索马里海盗的问题367
3.3 目前索马里海盗捕获的英国法律地位368
3.4 美国法律地位372
第十一章 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航次延误.航次改变373
1. 承保风险的期限:从海上运输伸延到“仓至仓”374
2. 2009年协会货物条文中的运输条文中风险的开始375
2.1 “马上装上”(immediate loading)的含义376
2.2 “运输车辆与其他运输装置”的含义376
2.3 “开始运输”的含义376
2.3.1 关于“开始运输”一词的美国先例377
2.3.2 关于“开始运输”一词的英国先例377
2.3.2.1 先例之一:装好货物卡车的暂时停泊377
2.3.2.2 先例之二:Denning勋爵的“运输的附带部分”理论378
2.3.2.3 先例之三:明示条文超越协会货物保险条文8.1380
3. “正常的运输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的含义380
3.1 先例之一:行程根本与原来的运输毫无关系381
3.2 先例之二和三:货物卸下长期存放在码头保税区/仓库(bonded Warehouse)是否仍在正常运输过程382
3.2.1 “附属目的”的说法383
3.2.2 受保人主观想法与“Shifting Cover”的说法384
4 承保风险的终止384
4.1 第8.1.1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一种情况384
4.1.1 “卸下货物”(unloading)的含义384
4.1.2 “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384
4.1.3 运输货棚/区域是否是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385
4.1.3.1 先例之一:货物在运输货棚中被大火烧毁385
4.1.3.2 先例之二:货物在运输货棚中生虫387
4.1.3.3 先例之三:货物在保税区仓库中被偷387
4.1.4 没有“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的情况:因为需要将货物转运其他地方388
4.2 第8.1.2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二种情况390
4.2.1 与“选择”相关的案例介绍390
4.2.1.1 先例之一:被判是构成选择的先例390
4.2.1.2 先例之二:被判是构成选择的先例391
4.2.1.3 先例之三:选择与对货物控制权之间关系的先例392
4.2.2 与“分发”相关的案例介绍393
4.3 第8.1.3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三种情况394
4.4 第8.1.4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四种情况396
5. 有关8.2条文需要把货物转运至保险合约注明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方397
6. 有关第8.3条的在正常运输途中发生受保人不能控制的事项397
6.1 针对航次延误与不合理绕航的法律默示地位397
6.2 第8.3条所起的作用398
6.3 不合理绕航398
6.3.1 什么是正常与习惯航线398
6.3.2 不合理绕航在提单/租约的严格性399
6.3.3 不合理绕航与风险还没有生效或开始的区别401
6.4 航次延误402
6.5 运输合约条文下允许的强制卸货/重装/转运与航次改变404
7. 第9条:运输合约终止406
7.1 续保(held cover)406
7.1.2 续保的法律地位407
7.1.2.1 什么是尽快给通知?408
7.1.2.2 什么是合理加保费?410
7.1.2.3 除了合理加保费外,续保能否改变其他条文?411
7.1.2.4 续保要绝对善意(utmost goodfaith)412
7.2 第9条:受保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合约终止413
8. 第10.1条:航次改变(Change of Voyage)413
9. 第10.2条:鬼船415
第十二章 赔付原则与做法418
1. 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418
2. 通知保险人条文418
3. 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420
3.1 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的定义420
3.2 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的分别421
3.3 定值保险的好处422
3.4 可以推翻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423
3.5 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要作出赔付的最高金额,即使保险人延误赔付424
3.6 海上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单426
4.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原则427
4.1 部分损坏情况之一:部分货物的全损(Total loss of part of the car-go)427
4.1.1 定值保单下部分货物的全损保险赔偿的计算427
4.1.2 非定值保单下部分货物的全损保险赔偿的计算428
4.1.3 定值保单下不同种类/等级的货物共同投保,部分货物全损时保险赔偿的计算428
4.2 部分损坏情况之二:货物在有损坏的情况下运到目的地(Cargo delivered damaged at destination)429
4.2.1 比例方法计算与直接扣减的区别与法律地位429
4.2.2 比例方法计算下的“到达价值方法”431
4.2.3 针对机器或者设备的“协会替换条文”432
4.2.4 针对废旧机器/设备的“协会替换条文”433
4.3 部分损坏情况之三:损坏货物中途被迫出售后的损失(salvage losses)434
5. 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与相对免赔额(franchise)435
6. 开口/预约保单的赔付限额436
7. 索赔通知438
8.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439
9. 举证责任与程度441
10. 欺诈性索赔442
第十三章 代位求偿权444
1. 序言444
1.1 代位求偿权与不当得利444
1.2 代位求偿权大原则所适用的领域445
1.3 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大原则的历史446
1.4 其他国家的代位求偿权法律与不同之处448
1.5 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与目的448
2. 代位求偿的不同情况450
2.1 情况之一:扣除450
2.2 情况之二:向第三人追偿/索赔的代位求偿权453
2.3 委付/抛弃与取得保险标的的剩余价值的权利454
3. 代位求偿权属于衡平法还是合约法455
4. 保险人必须全数赔付给受保人才会有代位求偿权456
5. 保险人在全数赔付给受保人之前所拥有的权利458
5.1 受保人有善意与合理保护保险人将来的代位求偿权的默示要求458
5.2 保险人对受保人违反默示责任举证的困难459
5.3 保险合约加上一条明示条文要求受保人在全数赔付前的责任459
5.4 法院对这种明示条文会对保险人严格作出解释460
6. 保险人在全数赔付给受保人之后所拥有的权利461
7. 代位求偿权与权利转让463
7.1 衡平法转让与立法转让的区别463
7.2 代位求偿权与转让的利弊464
7.3 代位求偿权与转让的案例介绍466
8. 代位求偿权下谁有权控制向第三人索赔的诉讼467
9. 共同受保人与代位受偿权的豁免470
9.1 不能对共同受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因470
9.2 为什么有“共同受保人”472
9.3 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一474
9.4 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二475
9.5 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三476
9.6 1999年《Contract(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477
10. 受保人向第三人承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情况478
10.1 有关先例介绍478
10.2 《海牙规则》与协会货物条文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定478
10.3 受保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后果479
10.3.1 时段一:在订立保险合约之前,已经在与第三人的合约中作出了这样的约定479
10.3.2 时段二:在订立保险合约后但发生损失前481
10.3.3 时段三:在发生损失后但在赔付前481
10.3.4 时段四: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482
11. 代位求偿协议483
12. 代位求偿权诉讼在英国法院的程序485
13. 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赔偿金的分配:一般情况下487
14. 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的赔偿金分配:不足额保险与损失未被承保的情况488
14.1 投保金额少于保险价值的情况489
14.2 岸上财产保险与海上保险不同的法律地位489
14.3 受保人有其他没有被承保的损失的情况490
15. 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的赔偿金分配:为货物增值部分而加保的情况492
16. 对保险标的剩余价值的权利(the right to salvage)496
17. 双重保险498
17.1 双重保险出现在海上货物保险主要情况的介绍498
17.2 双重保险的要求500
17.2.1 要求之一:同一个受保人(the same assured)500
17.2.2 要求之二:同一个保险标的(the same subject matter)500
17.2.3 要求之三:同一样保险利益(the same interest)501
17.2.4 要求之四:同样的承保风险(the same risk)501
17.3 双重保险下受保人的权利与地位501
17.4 双重保险下保险人的危险与应对办法502
17.4.1 "non-contribution clause"与"ratable proportion clause"的作用502
17.4.2 两份保险合约都有"non-contribution clause"等的情况503
17.5 双重保险下保险人的分摊503
17.5.1 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要注意的方面504
17.5.2 保险人之间分摊的计算办法504
17.5.2.1 分摊的计算办法:最高责任与独立责任505
17.5.2.2 分摊的计算办法:共同责任507
17.5.3 海上货物保险在双重保险下的分摊计算办法507
17.5.4 海上货物保险在双重保险下涉及"non-contribution clause"的情况509
18. 不同管辖权的不同法律510
19. 赔付的保险人作出自愿的支付不能向其他保险人要求分摊511
20. 事后做出分摊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511
21. 双重保险能否把保费退还511
第十四章 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513
1. 序言513
Ⅰ. 第一部分:海上运输合约的货损货差索赔515
2.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一:在哪里提出诉讼以保护1年时效516
2.1 提单合并租约申的仲裁条文所带来的时效问题518
2.2 方便管辖权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519
2.3 时效届满后才加上的新诉因522
3.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二:受保人自己是否有诉权523
3.1 1855年《提单法》与它带来有关诉权的问题525
3.2 侵权的诉权问题526
3.3 1992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替代1855年《提单法》527
3.3.1 租约/订舱单(charter-party/booking note)528
3.3.2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529
3.3.3 可转让提单(transferable bill of lading)529
3.3.4 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530
3.3.5 海运单(sea waybill)531
3.3.6 交货单(delivery order)532
3.3.7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总结533
3.4 提单合法持有人与货物保险人必须小心的危险品责任533
3.5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下不能得到救济的收货人或货方535
4.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三:谁是承运人537
4.1 租约提单下承运人的确定537
4.2 班轮或标准格式提单下承运人的确定539
4.3 目前贵族院关于承运人确定的最权威先例:The"Starsin"539
5.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四:《海牙规则》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是否适用541
6.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五:证明货方的损失543
7. 需要了解的情况之六:证明承运人的责任544
Ⅱ. 第二部分:以运输合约关系以外的货损货差索赔:侵权与托管545
8. 序言545
9. 侵权与提单合约作为诉因的不同之处546
10. 英国法律对这方面的看法与政策548
10.1 英国法院对以侵权绕过合约关系反感的原因之一:打乱《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达成的平衡利益548
10.2 英国法院对以侵权绕过合约关系反感的原因之二:侵权应该以有关合约条文作出限制550
10.3 部分解决办法:“喜马拉雅条文”与“有条件托管552
10.3.1 “喜马拉雅条文”(Himalaya Clause)552
10.3.2 “有条件分托管”(sub-bailment on terms)552
11. 合约关系以外的货损货差索赔的不同诉因553
11.1 类别之一:疏忽(negligence)553
11.1.1 针对侵权的疏忽:谁有诉权?555
11.1.1.1 合法所有权人(legal ownership)556
11.1.1.2 占有权人(possessory title)558
11.2 类别之二:违反了谨慎照顾的托管责任(breach duty as bailee)562
11.3 类别之三:承运人错误干预货物(wrongful interference with cargo)563
11.3.1 有关侵权与非法占有等的立法563
11.3.2 侵权与非法占有是严格或绝对责任564
11.3.3 TIGA的三种救济565
11.3.4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以TIGA作为诉因的情况567
Ⅲ. 第三部分:多式联运与全程运输569
12. 序言569
13. MSB与传统提单合约的不同之处与责任的判定569
13.1 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一:Princes Bu-itoni v. Hapag-Lloyd570
13.2 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二:The "Ines"570
13.3 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三:Finagra v. O. T. Africa Line571
13.4 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四:The"OOCL Bravery"573
14. 没有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与MSB带来的法律问题574
15. 谁有诉权与谁是索赔的对象575
16. 怎样认定是代理人还是合约承运人576
17. MSB能否被视为一份提单578
18. 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有哪些法律或公约针对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579
案例目录582
附录一: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605
附录二: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82632
附录三: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09637
附录四: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1/1/09642
附录五: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1/1/09647
热门推荐
- 1899053.html
- 2774519.html
- 3707268.html
- 2007174.html
- 2313348.html
- 3168886.html
- 3099890.html
- 1080117.html
- 3883.html
- 1848073.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66312.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1305158.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1881258.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2549384.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2511122.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285419.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1252197.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181241.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487569.html
- http://www.ickdjs.cc/book_3605805.html